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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目錄

  1. 適用範圍
  2. 契約的締結
  3. 取消權
  4. 價格與付款條件
  5. 運送與交付條件
  6. 所有權保留
  7. 瑕疵擔保
  8. 責任
  9. 行銷優惠券的兌換
  10. 準據法
  11. 管轄法院
  12. 替代爭議解決機制

1) 適用範圍

1.1 本一般交易條件(以下簡稱「GTC」)適用於 Yohann GmbH(以下簡稱「賣方」)與消費者或企業主(以下簡稱「客戶」)之間,就賣方線上商店所展示之所有商品及/或服務所締結的一切契約。客戶自行提出的條件在此一概排除,除非已另行約定其他條款。

1.2 有關禮券交付的契約,本 GTC 亦適用之,除非已明確另行約定。

1.3 本 GTC 所稱消費者,係指締結法律行為的目的既非主要商業活動、亦非獨立職業活動的自然人。

1.4 本 GTC 所稱企業主,係指在締結法律行為時,是以其商業或獨立職業活動為目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合夥組織。

1.5 若客戶的送貨與帳單地址位於瑞士,則以下條款適用:MeinEinkauf AG(地址:Fürstenlandstrasse 35, 9000 St. Gallen, Switzerland,以下簡稱「MeinEinkauf」)將取代賣方成為客戶的契約相對人。在此情況下,賣方僅作為客戶與 MeinEinkauf 之間的中介,不成為買賣契約的當事人。賣方線上商店會明確告知客戶此事項。契約的履行由 MeinEinkauf 負責,賣方則代表 MeinEinkauf 處理與客戶的所有往來信函。此規定亦適用於任何服務瑕疵的相關通訊,特別是客戶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時。

2) 契約的締結

2.1 賣方線上商店的商品描述並非賣方具有拘束力的要約,僅供客戶提出具有拘束力的要約之用。

2.2 客戶可透過賣方線上商店內建的線上訂單表單提交要約。客戶將選定的商品及/或服務放入虛擬購物車、完成訂購流程後,點擊完成訂單的按鈕,即對購物車內的商品及/或服務提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要約。

2.3 賣方得於五日內接受客戶的要約,方式如下:
– 以書面訂單確認或以文字形式(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訂單確認;以客戶收到確認的時間為準,或
– 將訂購的商品交付給客戶;以客戶收到商品的時間為準,或
– 於客戶下單後要求客戶付款。

若上述多種情形同時成立,契約於其中一種情形最先發生時即告締結。接受要約的期限自客戶發出要約的次日起算,並於要約發出後第五天結束。若賣方未於上述期限內接受客戶的要約,視為拒絕要約,客戶不再受其意思表示拘束。

2.4 若客戶選擇 PayPal 所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將由支付服務提供者 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 22-24 Boulevard Royal, L-2449 Luxembourg(以下簡稱「PayPal」)處理,並適用 PayPal 使用條款(網址: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useragreement-full?locale.x=en_DE),或若客戶無 PayPal 帳戶,則適用無 PayPal 帳戶付款條款(網址: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privacywax-full?locale.x=en_DE)。若客戶於線上訂購流程中選擇 PayPal 提供的付款方式,賣方於客戶點擊完成訂單按鈕之時,即視為接受客戶的要約。

2.5 透過賣方線上訂單表單提交要約時,契約內容將由賣方於契約締結後予以儲存,並於訂單寄出後以文字形式(例如電子郵件、傳真或信函)傳送給客戶。除此之外,賣方不會以其他方式提供契約文字。

2.6 客戶在透過賣方線上訂單表單提交具有拘束力的訂單前,可仔細閱讀螢幕上顯示的資訊以辨識輸入錯誤。使用瀏覽器的放大功能放大畫面,是有效辨識輸入錯誤的方法之一。
客戶在電子訂購過程中,可隨時透過一般的鍵盤與滑鼠功能更正所有已輸入的資料,直至點擊完成訂購按鈕為止。

2.7 僅提供德文及英文版本作為締結契約之用。

2.8 訂單處理與聯繫通常透過電子郵件及自動化訂單處理進行。客戶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用於訂單處理的電子郵件地址正確無誤,以便賣方寄送的電子郵件能順利送達。

3) 取消權

3.1 消費者享有取消權。

3.2 關於取消權的詳細資訊,請參閱賣方的取消須知。

3.3 若消費者於締結契約時非歐盟會員國國民,且其專屬住所及寄送地址均位於歐盟境外者,則不適用取消權。

4) 價格與付款條件

4.1 除非賣方商品描述另有說明,所標示價格均為含法定營業稅之總價。運費(如有)將於各商品描述中另行標示。

4.2 可使用賣方線上商店所提供的付款方式進行支付。

4.3 若寄送至歐盟以外國家,可能於個別情況下產生額外費用,且該費用非賣方所能控制,須由客戶負擔。此類費用例如銀行收取的轉帳手續費(轉帳費、匯兌費)或進口關稅及稅捐(關稅)。即使寄送地點並非歐盟以外國家,但客戶從歐盟以外國家進行付款時,亦可能產生此類匯款相關費用。

4.4 若選擇透過「PayPal」付款服務所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將由 PayPal 處理,且 PayPal 亦得使用第三方付款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若賣方同時提供透過 PayPal 進行的預付款付款方式(例如先買後付或分期付款),則賣方將其付款請求權讓與 PayPal 或 PayPal 委託且明確告知客戶的付款服務供應商。在接受賣方讓與聲明前,PayPal 或其委託的付款服務供應商將依據傳送的客戶資料進行信用審核。若審核結果為負面,賣方保留拒絕客戶使用所選付款方式的權利。若所選付款方式獲得核准,客戶必須在約定的付款期限或付款間隔內支付發票金額。在此情況下,客戶僅能向 PayPal 或 PayPal 委託的付款服務供應商進行具有清償效力的付款。即便在請求權讓與的情況下,賣方仍負責一般客戶諮詢,例如關於商品、交貨時間、配送、退貨、客訴、取消聲明、交付或退款等事宜。

4.5 若選擇透過「Shopify Payments」付款服務所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將由付款服務供應商 Shopify International Limited(地址:Victoria Buildings, 2nd floor, 1-2 Haddington Road, Dublin 4, D04 XN32, Ireland,以下簡稱「Shopify」)處理。賣方線上商店會向客戶告知透過 Shopify 提供的各項付款方式。Shopify 可能使用其他付款服務來處理款項,該等服務可能適用特別的付款條件,客戶將另行收到相關說明。關於「Shopify Payments」的進一步資訊,請參閱 https://www.shopify.com/payments。

5) 運送與交付條件

5.1 若賣方提供商品運送服務,則將於賣方指定的運送區域內,寄送至客戶指定的送貨地址(另有約定者除外)。處理交易時,以賣方訂單處理系統中所記載的送貨地址為準。

5.2 若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交付,客戶應負擔賣方因此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若客戶有效行使取消權,則首次運送費用不在此限。關於退貨運費,若客戶有效行使取消權,則適用賣方取消權須知中所載的規定。

5.3 若客戶為商人,則商品意外滅失或毀損的風險,自賣方將商品交付予貨運業者、承運人或其他受託執行運送的人員或機構時,即移轉予客戶。若客戶為消費者,則商品意外滅失或毀損的風險,通常於商品交付予客戶或其授權受領人時始移轉予客戶。例外情形為,即使客戶為消費者,若客戶自行委託貨運業者、承運人或其他受託執行運送的人員或機構進行運送,且賣方事先未向客戶指定該人員或機構,則該風險自賣方將商品交付予該受託人時即移轉予客戶。

5.4 若客戶為居住於德國的消費者或企業,賣方保留在供應商向賣方交付不正確或不適當時解除合約的權利。但此僅適用於賣方對未交付無過失,且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與供應商訂立具體補進交易的情形。賣方將盡一切合理努力取得商品。若商品無法提供或僅能部分提供,賣方將立即通知客戶,並迅速退還款項。

5.5 基於物流原因,不提供親自取貨服務。

6) 所有權保留

若賣方提供預付交貨,則在應付購價全額清償前,賣方保留所交付商品的所有權。

7) 瑕疵擔保

7.1 除另有約定外,法定瑕疵責任的規定適用之。與此不同,以下規定適用於商品交付合約:

7.2 若客戶為商人

  • 賣方得選擇後續履行方式,
  • 新品瑕疵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自交付商品起一年,
  • 二手商品排除瑕疵權利及請求權,
  • 在瑕疵責任範圍內進行替換交付時,時效期間不重新起算。

7.3 若客戶為消費者,針對二手商品交付合約,在下列條款限制下適用:瑕疵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自交付商品起一年,惟此須經雙方於合約中明確且個別約定,且客戶在提出合約意思表示前已特別被告知時效期間縮短之事。

7.4 上述責任限制及時效縮短不適用於

  • 客戶的損害賠償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 賣方故意隱瞞瑕疵的情形,
  • 依其通常使用方式用於建築物且導致該建築物產生瑕疵的商品,
  • 賣方就含有數位元素的商品供應合約所負提供數位產品更新之任何既有義務。

7.5 此外,對於商人,任何可能存在的法定追償權之法定時效期間不受影響。

7.6 若客戶為《德國商法典》(HGB)第1條所稱之商人,則負有依HGB第377條檢查商品及通知賣方瑕疵的商業義務。若客戶怠於履行該告知義務,商品視為已獲承認。

7.7 若客戶為消費者,對於明顯的運送損害,應立即通知運送人並同時告知賣方。若客戶未履行此義務,不影響其法定或合約上的瑕疵請求權。

8) 責任

賣方就所有契約上、類契約上及法律上(包括侵權)之損害賠償及費用償還請求權,對客戶承擔以下責任:

8.1 賣方就下列事由無限制負法律責任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故意或過失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
  • 保證承諾(除本條另有規定外),
  • 強制責任,例如依《德國產品責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

8.2 若客戶為居住於德國的消費者或企業,適用以下責任限制:

若賣方過失違反重要契約義務,其責任以該類型契約可預見的典型損害為限,但依前款規定應無限制負責者不在此限。重要契約義務係指依合約內容,賣方為達成合約目的所負之義務;其履行對合約的適當執行至關重要,且客戶得合理信賴其會被遵守。在其他情形下,賣方的責任均予排除,但依前款規定應無限制負責者不在此限。

8.3 上述責任規定亦適用於賣方對其履行輔助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9) 行銷優惠券兌換

9.1 由賣方在促銷活動中免費發行、具有特定有效期間且客戶無法購買的優惠券(以下簡稱「行銷優惠券」),僅能在賣方線上商店中於指定期間內兌換。

9.2 行銷優惠券僅限消費者兌換。

9.3 個別商品可能被排除於優惠券活動之外,若此限制已載明於行銷優惠券的活動條件中。

9.4 行銷優惠券必須在訂單程序結束前兌換。事後抵扣恕不接受。

9.5 每筆訂單僅限兌換一張行銷優惠券。

9.6 若行銷優惠券適用於特定金額而非百分比折扣,商品價值必須至少等於該行銷優惠券的金額。賣方不會退還剩餘金額。

9.7 若行銷優惠券的價值不足以支付訂單金額,客戶可選擇賣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差額。

9.8 行銷優惠券餘額不會以現金兌現,亦不計任何利息。

9.9 若客戶依其法定取消權退回全部或部分以行銷優惠券支付的商品,則該行銷優惠券不予兌現。

9.10 行銷優惠券可轉讓。賣方得以清償效力向在賣方網路商店兌換該行銷優惠券的持有人履行給付。本規定不適用於賣方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持有人無權利、無行為能力或無代理權之情形。

10) 準據法

10.1 雙方間所有法律關係均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並排除國際動產買賣法。對於消費者,此法律選擇僅在所賦予的保護不被消費者慣居地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所撤銷的範圍內適用。

10.2 關於法定取消權,此法律選擇不適用於在訂約時不屬於歐洲聯盟會員國的消費者,且其唯一住所地及交付地址於訂約時均位於歐洲聯盟以外者。

11) 管轄法院

若客戶為企業主、公法人或公法上獨立財產,且其住所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內,則賣方營業地為本契約所生一切法律爭議的唯一管轄法院。若客戶住所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外,則賣方營業地為本契約所生一切法律爭議的唯一管轄法院,但以該契約或契約所生請求權可歸屬於客戶的職業或商業活動為限。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賣方仍有權向客戶住所地的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2) 替代性爭議解決

賣方既無義務亦不願意參加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的爭議解決程序。